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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章 这个才叫大活(第2页)

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有巨大争议,实务界同样有巨大争议。

首先很多人说的伪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丶鉴定人丶记录人丶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第一句话就能看出来,在刑事诉讼中,这直接就限定了,民事诉讼中不存在伪证罪。

刑法有一个很明确的原则,叫「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所以这就是杜律师没有多想的原因之一。

至于其他的原因,那就是现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伪证等等情况真的太多了。

法院网上有法院工作人员专门进行过调查,太多了,所以很多律师甚至连一些法官都习惯了。

发现假的证据,直接排除就行了,处罚不管是罚款还是拘留亦或者是别的什麽,都是麻烦。

所以不是说他们没有敏感性,而是一直以来都没事,所以压根就没把这个当回事。

也因此,崔正宇找不到适合的罪名。

老唐闻言笑了笑道:「崔总工,你这是直接对着法条去确认罪名了啊。」

这是没有系统学过法理学的一个表现,出现一个事,直接对着刑法的规定往上面套。

,这个时候就会有多种结果,其中一种是发现这踏马犯了好多罪啊,绝对得枪毙!

要麽是发现这踏马根本对不上这些罪名,踏马的编刑法的人咋想的,还有那麽多的法学家,怎麽就只有我发现了这巨大的漏洞!

我原来是个法学天才·——

崔正宇闻言不好意思的摸摸头道:「唐主任,我也只是看着玩———·

老唐摆摆手笑道:「没什麽,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这个很正常。」

「不过既然你问了,趁着咱们往回走,我随便给你说说。」

「刑法里涉及诉讼的罪名,有妨害作证罪,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有虚假诉讼罪等等罪名。」

「这些我相信你也都看过了对吧?」

崔正宇再次点头,他把刑法从头到尾都看遍了。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丶威胁丶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这同样是一个比较早的罪名了,因为描述过于模糊被很多法律工作者诟病。

主要是后面那句话:指使他人作伪证。

这个和教唆等等行为存在着混同,所以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争议。

但是溯本追源,当初之所以出台这个罪名,是因为当时对于证人的打击报复情况很严重。

所以放在实务中,基本上就是两种情况,阻挠证人作证,或者让其他人出庭作伪证。

同样,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是第三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犯罪的是第三人。

虚假诉讼罪就更明确了,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必须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提起诉讼」才行。

追究的是原告的刑事责任。

所以综合下来你就会发现,这里面缺了一部分内容,如果民事案件中被告在抗辩的时候,重大证据作伪证,怎麽处理。

被告是当事人,当事人自己作伪证,怎麽看好像都不符合上面的那些罪名。

「这些都看过了发现对不上,那就说明刑法中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那咱们就得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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