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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章 南宋(第9页)

江南东路

建康府、宁国府;徽州、池州、饶州、信州、太平州;南康军、广德军

江南西路

隆兴府;江州、赣州、吉州、袁州、抚州、筠州;兴国军、临江军、建昌军、南安军

淮南东路

扬州、楚州、滁州、真州、泰州、通州;盱眙军、高邮军

淮南西路

安庆府;蕲州、和州、濠州、光州、黄州;安丰军、无为军

荆湖北路

江陵府、德安府、常德府;鄂州、复州、澧州、靖州;荆门军、汉阳军、信阳军

荆湖南路

潭州、衡州、道州、永州、郴州、邵州、全州;桂阳军、武冈军

京西南路

襄阳府;随州、房州、均州、郢州;光化军

广南东路

肇庆府、英德府、德庆府;广州、韶州、循州、连州、梅州、南雄州、封州、新州、南恩州、惠州

广南西路

静江府;容州、宾州、横州、高州、郁林州、廉州、琼州、贺州;万安军、昌化军、吉阳军

福建路

建宁府;福州、泉州、南剑州、漳州、汀州;邵武军、兴化军

成都府路

成都府、崇庆府、嘉定府;眉州、彭州、绵州、汉州、邛州、简州、隆州;永康军、石泉军

潼川府路

潼川府、遂宁府、绍熙府;泸州、资州、果州、渠州;怀安军、广安军;富顺监

夔州路

重庆府;夔州、涪州、珍州、思州;梁山军、云安军、南平军、遵义军;大宁监

利州路

兴元府、隆庆府、同庆府;利州、洋州、阆州、巴州、蓬州、金州、河州、凤州、成州、西州、和州、阶州、文州、龙州;天水军、大安军

表格参考资料:[529][605]

政治

播报

编辑

主词条:宋朝政治制度

南宋是加强中央集权、“干强枝弱”的时期。南宋继承了北宋“强干弱枝”政策,在中央地方权力、官僚机构、司法、军权等方面加强中央集权的一系列措施,为维护国家内部统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国内环境。从用人制度上看,南宋是所谓“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时代。南宋时期,取士更是不受出身门第的限制,只要不是重刑罪犯,都可以应试授官,南宋的科举登第者多数为平民。[188]

行政体制

主词条:南宋官制

中央官制

南宋大体上继承了北宋的中央官制,在局部稍有调整。南宋初年,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门下侍郎。又将门下侍郎和中书侍郎改为参知政事,为副宰相。还取消尚书左、右丞的官称,大体上恢复了宋初的制度。参知政事和门下、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以及枢密使、副使、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等,通称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566]孝宗时,将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未变(左、右丞相,唐玄宗时为尚书省长官,宋为中书的长官)。除去中书令、侍中、尚书令的虚称。门下并入中书,称中书门下。左右宰相主中书事,兼尚书省之长,六部直属于宰相,尚书省之制已废于无形,实际上是三省合一。从此,左右宰相成为全国最高的行政长官,尚书省只掌握六部,奉命执行政务。至乾道八年(1172年),随着左、右丞相制度的确立,孝宗确立了朝务向首相、次相负责,首相、次相向皇帝负责的新政治体制,牵制以不次用人原则的佞幸政治,基本在官僚体系内扫清了障碍。[56]

南宋建立初期,中央三省机构和宰相职权仍沿袭北宋之制。至建炎三年(1129年),三省(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改革为两省(尚书省、中书门下省)。此后尚书省职能迅速扩大,获得主要的取旨权,成为取旨和执行一体的中枢关键机构。改革后的中书门下省并未继承改革前中书省和门下省的职能,权力大为缩小,职权行使主要表现为政务处理的建议权,其封驳职能施行不尽理想。伴随着三省机构改革,宰辅名称和职权也发生相应变化,宰辅的“省份”属性逐渐淡化,宰相权力分配不再以三省机构为依托,相权更加集中,这也成为南宋相权膨胀的诱因之一。

地方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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