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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章 南宋(第12页)

南宋·萧照《中兴瑞应图》(描绘了南宋初的政治形势与事件)

台谏强化

相比于北宋多以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给事中为宰执考虑人选,南宋时期更为倾向的通往宰执职位的台谏之路。台谏弹劾执政,而后取代执政,大多是体现士大夫政治内部的政争。然而,在君主制下,权力制约还有皇权。为了让皇权不成为政治行动的障碍,在士大夫政治的格局之下,南宋又创出了新的政治形态。[191]尤其是以台谏兼经筵讲读官,实现了陈亮提出的台谏“谏身过”和讲读是“谏心过”[194]合一,由此完成了士大夫对君主的身与心的掌控,从而确保在君主制下的“宰辅专政”的权力基础。[191]

同时,经筵交流也是皇帝得以了解政情及与臣下交流的重要信息渠道之一。[193]士大夫可以在经筵这个场域中关于具体事件与皇帝有着更为充裕的来往回复的商谈,也更容易把握皇帝的意向及引导一些政治事件和人事处理的方向。[192]故而经筵实际上牵动了诸多的政治势力。[191]相对于常规行政体制内的行政性奏对,“经筵留身”等非行政性奏对,带有帝王私人色彩。[193]这既使得君主可以防止信息被垄断,也使更多臣僚获得了与君主直接面谈,进而参与议政的机会。[192]台谏官把持了经筵渠道,极大强化权力。例如秦桧执政末年,董德元以殿中侍御史身份担任经筵讲读官获得高宗赏识,最终弹劾执政担任参知政事。在董德元之后,不同层级的台谏官更多地参与到经筵中来,以此途径控制君主,巩固和确保在君主制下宰执的权力基础。[191]

被援引的经筵官,往往与宰执有较密切的关系。利用自己所进用的经筵官,宰辅大臣可以通过操纵人选来控制经筵言论。经筵官既可助援引人,又可替其观察皇帝的动向。同时,由台谏参预,还单纯了经筵官的人选来源,相比于之前多渠道、多层次的信息来源,既可某种程度减少和隔绝皇帝通过其他系统官员获得的信息,更可“察人主之动息”[196]。至宁宗前期,“台丞、谏长暨正言、司谏以上,无不预经筵”。[195]“人君起居动息之地,日内朝、曰外朝、曰经筵三者而已。”台谏参预经筵,占据了君主的最后一个空间。从此,士大夫政治对皇权形成全面掌控。[191]

南宋时期,在继承北宋台谏官兼职经筵的基础上,南宋大力发展这一传统,在高宗朝形成了每除言路,必兼经筵[195]的政治模式。秦桧、韩侂胄、贾似道都以把持言路,利用台谏官兼职经筵来达到获取信息的目的。[359]台谏入宰执、言官预经筵的政治模式,为权相辈出提供了保障。权相对权力全面而稳固的把持,背后有台谏势力与之相配合。台谏势力以强大的士大夫政治力量为依托,士大夫政治力量又因台谏势力的运作而更为强势。[191]

学士院群体

南宋政权建立后,南宋朝廷公信力与威信都已降低到了极点。对新生的南宋学士院而言,如何继承北宋旧政治资源,协助二府宣发命令以接续北宋正统,维持人心秩序便成了这一时期学士院的当务之急。而在政权稳定后,特别是皇权将日常政务处理部分让渡给相权后,如何实现政权的稳定运转,与高宗亲政后重建皇权政治,都是南宋学士院及其官员群体参与下的一种新式政治运作的发育过程。[56]

宋金战争期间的学士院,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草诏、顾问之职责,承担安抚中央与地方联络的作用的话。随着宋金战争的逐渐结束,学士院也在扮演着沟通南北的新作用与职能。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十月十二日诏“诏学士院人吏,应奉修写机密国书过七十次至六十次。”[58]抄写国书之次数,一人竟可至七十次以上,这表明国书之往还十分繁多,而学士院就是高宗和宰相同金国联系的窗口。[56]宋高宗时期,学士院官开始更多的介入宰执圈层的争夺,但翰林学士本身地位与政治影响力较北宋时却有所降低。绍兴年间,赵鼎攻击吕颐浩,吕颐浩则想要提拔赵鼎为翰林学士,赵鼎不肯就职,且继续弹劾,最终担任签书枢密院事。[57]二者同为“四入头”(宋时任用执政大臣,多从三司使、翰林学士、知开封府、御史中丞中挑选),翰林学士须得推荐,而御史中丞亦可通过弹击罢相以达到目的。[56]

乾道前期外部环境稳定后,学士院官的参谋职能因此得以伸展,在学士院官的参佐之下,孝宗确立了一套新的官制。院官在草诏过程中也有辅助决策的作用,而彻底将宰相排除在外。[56]但到了其统治中期,学士院官从职能上反倒有所缩小,这是左右丞相制度确立后新一轮权力分配所导致的,学士院参佐决策的职能日渐因顶层设计的需要被挤压。任用上开始呈偏向使用秘书省官的形态,对于学士院官的人选上亦只是“卿见近日有作四六者乎。”[59]而并不带有予以重任之想,只需奉旨写作诏书即可。例如淳熙十一年(1184年)时,内外制之责只由陈居仁一人处理时,孝宗反倒颇为满意。[60]而即便是草诏这一基本职能,也更多为孝宗假手他人。如身为翰林侍读学士的胡铨在隆兴元年(1163年)曾代草国书。[61]侍读学士并不属于学士院官,但仍承担了草诏之责。[56]

此后,学士院在宁宗、理宗朝皇权的第二次、第三次寻租下日益衰落,膨胀的相权直接将之排挤出核心政治圈,成为实际受宰相控制下的文字之司,甚至宿直职能,直到理宗末年才重新恢复。又很快因贾似道的专权和度宗的低能成为装点门面的文饰。[56]

宗室群体崛起

南宋立国之初,便面临着金军的入侵,以及有服宗室、朝廷大臣大量被掳往金国,因此,新建立的南宋王朝急需大量人才来稳固朝廷的统治。在抵御侵略与平定叛乱的战争中,在各地州县做官的宗室群体立下了赫赫战功,朝廷不得不重新审视他们在稳固王朝统治中的价值。[752]

在高宗时期,宗室群体不仅在各地州县的保卫战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在朝廷政治中心也有重要影响。高宗曾对在平定“苗刘兵变”的另一位宗室赵子潚说:“宗室与国一体。”足见南宋初期,高宗眼中的宗室在维护赵宋王朝延续的重要性。[751]高宗在绍兴三年(1133年)曾下诏:“宗室添差差遣,每州十县已上,不得过十员;不及十县至五县去处,各随所管县分数目添差;三县已上五员;三县已下三员。诸县万户已上三员,万户已下二员。仍并以二年为任。”[753]此诏书对宗室群体出任官职的名额虽有限制,但与北宋相比增加许多。宗室群体以此积极摆脱在政治上“无为”的局面,他们处于皇帝与士大夫之间,希望通过自己的才能,能够在南宋政局中占有一席之地。[752]

宁宗朝宗室宰相赵汝愚

高宗对宗室的重用更是为其继承者开启了先例,使得南宋的宗室群体与北宋在政治上“无为”的宗室群体,形成了鲜明对比。宗室势力在高宗朝虽受到限制与制约,但其在南宋初期的政治运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仍不可忽视,尤其是宋孝宗以宗室身份即位之后对宗室重用与信任,使得宗室群体势力获得了崛起契机。孝宗朝时期,宗室群体参政的人数以及所获实权都大为增多。隆兴元年(1163年)孝宗即位之初,便下诏216名宗室成员量试出官,又下达了要求一部分大臣推荐两名有才能的宗室的诏令[753],决定大量重用能力出众的宗室。[752]宗室官员虽在政坛崛起,因高宗制定的“本朝宗室虽有贤才,不过侍从而止”[754],对宗室在政坛上的最终成就作了限制。此种顾忌乃与宋代祖宗家法相一致,因为宗室之尊与相权之重的结合,可能威胁到皇权。[755]之后的宗室赵汝愚累任朝廷内外要职,宋宁宗即位之时,因拥立之功,被拜为右相。[752]然而在位不久,便受到大臣弹劾,结果被罢相。但他突破了宗室不任执政的限制。[755]从此以后,直到宋理宗嘉熙二年(1238年),赵廷美八世孙赵以夫在理宗朝任同知枢密院事,才有宗室成员再次担任朝廷执政的实例。[756]

宗室群体的政治地位提升在士大夫群体眼中,若权力过于集中于他们手中,会对皇权政治产生冲击,故南宋的士大夫群体处于与之制衡的对立面。由于南宋初期禁令的限制,宗室群体一般不担任宰相等职,虽然光宗朝赵汝愚任宰相,只是昙花一现。[752]尽管如此,不管从任官人数还是任官职务上柬论,南宋宗室在政治生活中都有着更大的作用。随着宗室的不断发展,到了南宋中后期,宗室群体在南宋政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755]宋宁宗后期,在选择继承人时,便以高宗事例作为榜样,以宗室为继承人,保证了平稳过度,虽后有赵竑叛乱,但很快被平定。理宗也成为了南宋最后一个宗室出身的皇帝,期间宗室群体广泛地进入政坛高层,虽未有宗室成员位列宰执,但宗室群体在南宋政府的政务运作中发挥着自身独有的功能。[752]

望族政治

宁国吴氏是南宋中后期显贵家族之一。吴氏自先祖吴仁寿于北宋时期迁居宣州宁国以后,家族逐渐兴盛,至南宋中期吴柔立、吴柔胜时己成当地望族。吴柔胜之子吴渊、吴潜先后担任参知政事,吴潜两次担任丞相,宁国吴氏进入鼎盛时期,俨然成为显贵大族。吴柔胜与吴渊、吴潜兄弟,为宁国吴氏家族杰出代表人物,父子均以科举入仕,长期担任地方官,治绩卓着,有“吴氏三杰”之称。吴潜本人更以状元身份走上南宋政治舞台,成为南宋政坛的重要人物。南宋建立以来,内忧外患不断,权臣屡次把持朝政。出生儒学世家的吴氏父子,始终秉承忠君报国理念,以天下为己任,在吏治、用人、经济、文化和边防方面,都有自己看法和主张,并力图付诸实践,特别是吴潜官居宰相,参与南宋后期朝政,其宦海浮沉更能反映出南宋后期政治进程。[787]

史氏家族作为南宋四明的一支名门望族,也是南宋历史上最着名的家族之一。在它一百多年的发展史中,史家的三位权相一一史浩、史弥远、史嵩之是史家在仕途上的代表。[789]大量子弟通过考中进士和恩荫等途径,进入政坛,取得了“一门三宰相,四世两封王,五尚书,七十二进士”的辉煌仕宦盛况,并一定程度上推动四明士人群体仕宦的发展。正是由于史浩、史弥远、史嵩之等人的举荐,四明士人大量进入南宋政坛,而进入政坛后的四明士人又相互举荐提携,从而形成了一个显赫的四明高官显宦集团。在南宋政坛,四明地区出了五个丞相(除史氏三相外,还有魏杞、郑清之)和八个参知政事。[788]宁波史氏以其辉煌的家族发展史,对南宋宁波地域发展史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地域发展的许多方面都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788]

史氏家族世系表

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诉讼

南宋时,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客户”的身份也随之改变,变的更加自由,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从而扩大了民事法律主体的范围,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推向高峰。宋人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宋初之时,针对国家占有土地的的实际状况,因势利导实行比较彻底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度,同时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为人与人之间的土地交易提供了一个更加自由的社会环境,这极大的刺激了宋代土地交易市场的繁盛,使得土地的转移空前加快[499],土地纠纷也日益增多,史称“千年田换八百主”[494],“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495]。北宋政府无论从观念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推动着生活中土地交易的发展,再加上当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些都为南宋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所谓“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496]。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涉及土地田宅的交易越来越频繁,南宋司法越来越关注这些逐渐复杂化的不动产纠纷。[493]

北宋初年,对于田宅之类的诉讼,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即“务限之法”。法律明文规定:“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497]而到了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大理卿李洪上奏言:“务限之法,大要欲民不违农时,故凡入务而诉婚、田之事者,州县勿得受理。然虑富强之家乘时恣横,豪夺贫弱,于是又为之制,使交相侵夺者受理不拘务限。比年以来,州县之官务为苟且,往往借令文为说,入务之后,一切不问,遂使贫民横被豪夺者无所伸诉。欲望明饬州县,应婚、田之讼,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者,不得以务限为拘。如违,许人户越诉。”[498]最后孝宗批准了李洪的建议。可见,最迟于南宋孝宗时期,对侵夺田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已不再受时间上的限制,尤其是豪强侵夺贫弱的行为。[493]

北宋初期的民事诉讼制度承袭了唐代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变革,但幅度并不大。从总体上看,北宋的民事诉讼制度与唐代的基本是一致的,但到南宋时期有很明显的变化。南宋民事诉讼制度在承袭唐和北宋基本制度的基础之上,结合南宋社会需求,有了显着的发展,其表现为:首创了“断由”制度,完善了越诉制度,调解的制度化等,这些发展变化使得南宋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逐渐趋于完备。[548]

司法审判

南宋时司法裁判中普遍的风格,即司法官员判决依据的多元化。司法官员在定罪量刑之时并不完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除法律之外,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审判官员会考量诸如情、理以及道德等多种因素。南宋时司法官员在审判实际纠纷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案情变化多端,并不能完全为法律所囊括,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虽说是司法官员裁判的主要依据,但制定法以外的的情、理等社会规范同样被经常引用,用来作为法律的补充性规定,解决法所不及的情况。[493]“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577]

南宋时期地方官员的侦查审判手段是非常丰富多样的,既有诸如检验、讯问之类以正常形式进行的,当然也有通过耳目等非正常方式秘密调查的,通过一系列的明察暗访,他们最终的的目的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伸张正义,这些官员给予庶民百姓的的恩惠都是比较实际的,往往能使受冤枉者得以平反。[493][576]

官员制度

官员绩效考核制度

宋代地方官吏升迁降黜的制度称为磨勘,即是以官员任职资历年限为标准决定其职位升降,磨勘有着固定的年限限制,地方官吏通过考课的政绩可以冲抵磨勘年限,如果考课不合格,还会因此延长磨勘期限甚至受到惩处。因此,考课对于地方官员的仕途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南宋的地方官员考课制度,经历了从疏到密,由简至繁的过程,体现于考课机构、考课范围、考课标准、考课程序三方面。[567]

在考课机构设置上,南宋在因袭前代的基础上又有所不同,太祖时期就已经设置了审官院专门负责官员的考课。宋宁宗时期,又在御史台设立考课司负责官员考课。[573]在以专门机构考课的同时,南宋也经常从中央派遣使者考察地方治理状况,据此可以对机构考察的遗漏或作弊情况进行纠正。在考课范围上,因战争导致人口的减损,所以绍兴年问,单独以人口是否增长对守令进行考课。[572]绍兴五年(1135年),又制定了县令考课的范围,包括纠正税籍、团结民兵、劝课农桑、劝勉孝悌,具体的考课方法则是在北宋四善三最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四善四最之法。[568-569]同时,守令的考课方略也有所更改:宣诏令、厚风俗、劝农桑、平狱讼、理财赋、兴学校、实户口。[569]而有关监司的考课内容最多,累计共计十五条,分别有是否完全奉行诏令、兴利除害、有没有朝廷下达的本路已上薄过失和惩罚不完全过失犯罪、受理诉讼和在指挥州县官员处理公事时有无拖延怠慢情形、有无因为受理诉讼改正了州郡官员不正当的处置结果、其职责有没有完全履行,施行政事时有无不当。[579]例如转运司不正当转移使用财富,致使国家财产亏损或者在收税时没有遇到天灾却税额减少,或者缺乏旌政能力导致国家财产需求不足以及在应该发放或者偿还其他部门财时因为没有精打细算致使财政出现亏空;提点刑狱司不履行督查主兵及捕盗官训练士卒,修整装备的义务;提举常平司出卖其所管理的田产或者累欠税赋,不兴修农田水利,不按时或不按法律规定制作账簿,在编排保甲的时候不妥当导致废弛[567]、在向朝廷上奏时奏章内容有没有不恰当以及有没有就以上的不合格内容上奏一一说明、其按察范围内的官员因犯赃罪被处以流刑以上及按察行为不适当的、向上推荐保举的官员有无不当、有无劝课农桑,开垦农田或者修提拔水利或者修正废置的田地让百姓种植桑树、枣树一类。有无招募流民增加户口,及召集逃户回来置业,或者招募人户为佃户,而不是靠分家析产来增加户口,本年内有无天灾人祸,官员是如何计划赈灾的或者因为其失于赈灾导致户口逃亡的,说明其巡查了哪些州县,从何时出发到何处以及何时回来,有无未巡查的地方并说明缘由[578]、每年向朝廷上供的钱物有无缺少、有无平反所管辖地区的刑事案件或者拖延处置的案件、查获了多少盗贼,还有多少盗贼没有捕获的。[574]绍兴十三年(1143年),宋高宗又向淮东、京西路州县下诏,重申如有增加户口、劝课农桑、增修水利的情形,年终让监司据实比较,作为考课的重要标准之一。[571]隆兴元年(1163年),宋孝宗又命湖南、湖北路的守令开垦田畴,如果开垦数量在一千顷以下的,考核时降低名次,延长磨勘期限。[570]宋代关于考课程序方面最重要的创新是历纸制度,是将地方官员的过往政绩以及其上官对其政绩的评价以正式、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的制度,由此可以防止地方官员报送考课成绩时弄虚作假[575],也使得上司需要对其所书写的下属的政绩负责,在一定程度能够防止考课时上下勾结、相互包庇现象的出现。[567]

南宋地方官员考核沿用的唐代考核地方辖区内人数增加的考核方法,并将农业发展和税收财富作为辅助考核内容,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种考核方法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虽然这项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属性和时代局限性,但在考核方法、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也具有一些闪光点:一是考核方法更贴近基层。宋代官员考核方法主要采用磨勘制和历纸制,考核从基层官员开始,注重挖掘基层人才,能够有效约束基层官员,促使他们更加廉洁奉公,忠于朝堂。二是绩效考核内容个性化。南宋对于官员考核体系更加系统完备,对不同职务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都有所区别。特别是针对地方官员考核,详细到辖区内,人口数量、耕地数量、税赋情况、社会治安情况等等,在对本年考核结果出来之后,与上一年进行对比,最终能够看出官员一年内执政水平。三是考核结果有效运用监督约束得当,在一定程度上对防止不正之风、抵制拉帮结派还是起到积极作用。[559]

官员追责、罢黜制度

南宋时期中国古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产生了重大变化、获得重大发展,行政责任追究被广泛使用,对官员予以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善和丰富,行政责任追究逐步形成了体系并迅速成熟起来,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的程序、追究的类型、追究的形式等越来越清晰。[549]

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极为严格。南宋承续了唐朝法律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针对官员这一特殊身份者的犯罪,设置多种资格刑,从而补充“五刑”。比如,针对官员的资格刑还有免官、除名、免所居官、降名次、勒停、降官、差替、冲替、追官等。宋理宗时期的《吏部条法》中列举了“通用格”,将官员的行政责任分为各个层次,按照责任的不同或追回官衔,或撤销所带官职,或者勒令停职、降低官品[553]、送某州居住、安置、责授等。[551-552]《吏部条法》通用格中的各种责任追究,就是非常典型的对官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方法。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大部分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宋代和官员责任承担、职权等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立法的总数远远超过前朝。《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和官员责任及其追究相关的法律在前朝的基础上实现了新发展,这些法律中对官员行政方面的规定比《唐六典》更为具体和丰富,同时还更具可操作性。比如在《吏部条法》的《差注门一》中就规定,对官员按照其政绩的大小予以奖励,无政绩或者工作造成失误乃至损失的,据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经过考核后负分40者追官、降官、落职不追官、特降、勒停等,上述对官员的惩戒也就是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之一。[549]

南宋对官员行政责任追究的具体方法有如下:(1)限制官员的人身自由。比如,南宋法律规定的对官员编管、羁管、安置、居住等措施,即属于对官员进行人身自由限制的责任追究方法。此种责任追究方法中,让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官员迁移到官府指定之地,将其居住范围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剥夺其相应政治权利,便于官府管理监督。南宋法律规定,按照官员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罪行的大小确定其移居的远近。但是,宋代统治者对官员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不局限于某种责任承担方式。[550](2)剥夺或者降低官员的品序。南宋法律规定,对官员可采取除名、勒停、冲替、追官、夺职、降差遣、追官告、展磨勘、降名次等剥夺或者降低官员品序的方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此种官员责任追究方法,因为能够较好地发挥对官员的监督制约、惩戒功能,被南宋统治者普遍推行。(3)对官员予以经济处罚。对官员予以经济处罚的责任追究方法,让官员为此而付出经济上的相应代价,同时也不一定对官员仕途产生直接影响,因而属于较轻的官员责任承担方式。南宋对官员予以经济处罚的方式主要有罚俸、罚直、罚金等。[549]

《庆元条法事类》里官员行政处罚的条款

以上的处罚方式均属于罢黜制度范畴,根据不同的类别有以下几种划分:针对资格,既有铨选、考课方面的资格,还有被罢黜之后叙复的资格,前者包括降名次、展磨勘、殿选、停差注、加举主,后者包括展期叙复等。针对官员身份、地位、待遇,主要有夺出身、夺章服、削爵位食邑、降阶勋等。夺出身,主要是指夺进士出身。针对职务,即针对官、职、差遣的处分。包括追降官资、除名、免官、免所居官,落职、夺职,勒停、冲替、差替、放罢等等。针对人身自由,主要包括居住、安置、编管、羁管、禁锢等等。[554][558]根据适用方式的不同,罢黜的方式还分为单一式、复合式和综合式。所谓“单一式”,即单一独立使用的罢黜方式,就对官员贴职的处分而言,夺职、落职均属于“单一式”。[554]所谓“复合式”,实践中某些处罚方式在运用时形成了固定、紧密的组合,可以称之为“复合式”。散官安置与分司居住就是这样的复合式组合,已经成为宋代定制,不能随便拆分。[555]所谓“综合式”,是指三个单独的罢黜方式组合在一起使用。南宋赵升在《朝野类要》“勒停”条中说:“编管以上,则必除名勒停。”[556]除名、勒停、编管连用就属于“综合式”的形式。还有其他“综合式”的形式,比如追官、勒停、居住。淳熙元年(1174年)七月四日,右司谏詹亢因弹劾宰相曾怀,被皇帝认为是“意在朋附,论事不实,有司以闻,灼见欺罔”,而被处以“追三官勒停,永州居住”[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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